入职前“连续工作满12个月” 入职后当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
案号:(2014)二中民终字第09206号
【案情简介】
2011年10月17日,黄某入职某科技公司,双方于当日签订两年期《劳动合同书》。
2012年8月16日,某科技公司作出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。
后黄某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2012年未休年假工资。
某科技公司主张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明确了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,而黄某在其公司工作未满12个月,其公司无需向黄某支付带薪年假工资。
黄某提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及劳动合同,主张其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在其他公司工作的事实,故其满足“连续工作满12个月”的条件,应当在某科技公司享受带薪年休假。
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某科技公司支付黄某未休年假工资5747元。
【裁判要旨】
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理解“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”。
《宪法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。”为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,劳动法律、法规设定了职工工作时间等劳动基准,规定了职工休假制度。其中,2008年实施的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》、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等法规、规章对带薪年休假制度进了较为全面的规范,明确了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
此处“连续工作满12个月”应理解为只要劳动者在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前曾经有“连续工作满12个月”的工作经历,则其入职新用人单位后即享受带薪年休假。
本案中,黄某提交的劳动合同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入职某科技公司前已有“连续工作满12个月”的经历,故黄某入职当年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。
【法官释法】
休息休假是劳动基准法的重要内容,是宪法赋予公民休息权的体现。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,是在考虑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基础上要求社会对劳动者作出的补偿,这种补偿由全社会的用人单位来承担。
因此,对于劳动者入职新用人单位之前已经“连续工作满12个月”的,新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其社会责任,在入职当年即给予劳动者带薪年休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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