迟到几分钟扣半天工资,不加班扣当天工资,这明显是不合法的行为。若因为用人单位不合理地扣员工工资,员工主动辞职是否能得到补偿?
一、案例
下岗一段时间的孙女士不久前找到一份工作,在一家鞋业公司的生产车间干活。
孙女士很珍惜这个工作机会。但渐渐地,孙女士发现了一个不对劲的地方:该公司规定,当公司有加班需求时,员工必须服从,公司也会正常发放加班费;如员工拒绝加班则视为缺勤,扣除当天的全天工资。
由于孙女士入职时正值生产旺季,公司动辄要求员工每天加班三四个小时。这样的连轴转使得孙女士腰疼发作。于是她向领导请求少加几天班,得到的回复却是:“少加班可以,当天的工资就别要了。”
孙女士为了自己的身体,连续一个星期没有加班,到了第二个月结算工资的时候,发现果然少了一个星期的工资。孙女士觉得这样太不公平,她与公司交涉,却被公司以“早有规定”为由挡了回来。孙女士觉得这样下去,自己的健康和收入都没有保障,便以工资被扣为由提出了辞职。
二、如此“主动辞职”,是否有补偿?
孙女士是以工资被扣为由提出了辞职,这是至关重要的一步。若是单纯的主动辞职,不提辞职的原因是因为单位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,要求补偿是比较难的。但是在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8条和第46条规定,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,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,损害劳动者利益的,劳动者主动辞职后可以要求经济补偿。
因此,若是用人单位违法在先,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动辞职,那么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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