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情概要】2011年7月29日,某热镀锌厂职工李某在上夜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。事后,李某向所在企业出具“确认书”,承诺放弃该工伤事故中向企业索赔的任何权利。2012年5月3日,李某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,并被鉴定为伤残九级。2013年2月底,李某辞职后要求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,企业不服诉至法院。
【法官点评】权利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,但不意味着任何情形下,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都是合法有效的。工伤保险责任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责任,劳动关系的双方无权以合同免除。本案中,李某出具“确认书”放弃权利的内容,即使李某是自愿、真实的意思表示,也是无效的。因为“确认书”的内容与法律相悖,所以不具备法律效力。该企业应负担李某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的工伤待遇。
(泰州中院案例发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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